范圍
本標準 規(guī)定了變形鋁及鋁合金圓鑄錠的要求、質量控制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(guī)則及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等內容。
本標準 適用于擠壓、鍛造及其他加工方法使用的變形鋁及鋁合金圓鑄錠毛坯。
2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(jù)本標準達成協(xié)議的各方研究。
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 /T 3 190 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
GB /T 3 199 鋁及鋁合金加工產品包裝、標志、運輸、貯存
GB /T 3 246(所有部分)變形鋁及鋁合金制品組織檢驗方法
GB /T 6 987(所有部分)鋁及鋁合金化學分析方法
GB /T 1 7432 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分析取樣方法
YS /T 4 89-2005 細晶鋁錠
YS /T 4 91-2005 變形鋁及鋁合金用熔劑
YS /T 4 92-2005 鋁及鋁合金成分添加劑
YS /T 6 00-2005 鋁及鋁合金液態(tài)測氫試驗方法
YS /T 6 01-2005 鋁合金熔體凈化用泡沫陶瓷過濾板
3 要求
3.1 牌號、狀態(tài)、規(guī)格
鑄錠的牌號、狀態(tài)及規(guī)格應符合表1的規(guī)定。
3.2 化學成分
鑄錠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/丁319。的規(guī)定。
3.3 尺寸允許偏差
鑄錠的尺寸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(guī)定
3.4 低倍組織
鑄錠的低倍組織應符合表3的規(guī)定
3.5 顯微組織
均勻化狀態(tài)鑄錠的顯微組織不允許有過燒
3.6 外觀質t
3.6,1 鑄錠表面不允許有拉裂、氣泡及腐蝕斑點
3.6.2 直徑小于30 mm鑄錠,表面允許存在深度不大于1.smm的拉痕、成層(冷隔)、縮孔等缺陷,直徑30mm一5Omm鑄錠,表面允許存在深度不大于2.omm的拉痕、成層(冷隔)、縮孔等缺陷
3.63 允許有經過鏟鑿修整過且不大于Zmm的機械碰傷,但機械碰傷應不多于四處。
3.6.4 鑄錠表面不允許有高出基面1.5mm的金屬瘤。
3.6.5 鑄錠表面應清潔、無油污。
3.6.6 鑄錠端面不允許有飛邊及毛刺。
4 質t控制
鑄錠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要求參見附錄A(資料性附錄)。
5 試驗方法
5.1 化學成分仲裁分析方法
鑄錠化學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應按G/BT6987進行。
5.2 尺寸測且方法
用相應精度的量具進行測量
5.3 低倍組織檢驗方法
鑄錠低倍組織試驗方法應按G/BT3246的規(guī)定進行。
5.4 顯微組織檢驗方法
均勻化鑄錠的顯微組織試驗方法應按GB/T3246的規(guī)定進行。
5.5 外觀質f檢驗方法
一般以目測檢驗外觀質量。必要時可采用打磨法確定表面缺陷的深度。
6 檢驗規(guī)則
6. 1 檢查與驗收
6.1.1 鑄錠應由供方技術部門進行檢驗,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(或訂貨合同)的規(guī)定,并填寫質量證明書
6.1.2 需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的規(guī)定進行復驗。復驗結果與本標準及訂貨合同的規(guī)定不符時,應以書面形式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雙方協(xié)商解決。屬于表面質量及尺寸偏差的異議,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一個月提出,屬于其他性能的異議,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。如需仲裁,供需雙方應在需方共同進行仲裁取樣
6.2 組批
鑄錠應成批提交驗收,每批應由同一熔次、狀態(tài)、規(guī)格組成。
6.3 檢驗項目
每批鑄錠均應進行化學成分、尺寸偏差、低倍組織和外觀質量的檢驗。均勻化狀態(tài)鑄錠還應檢驗顯微組織
6.4 取樣
產品取樣應符合表4規(guī)定。
6.5 檢驗結果的判定
6.5.1 化學成分分析不合格時,判該批不合格
6.5.2 尺寸偏差不合格時,判單根不合格,可由供方逐根檢驗,合格交貨,不合格報廢。
6.5.3 低倍組織檢驗不合格時,允許供方重新取樣進行重復試驗。取樣方法是:對有低倍缺陷的鑄錠從其頭、尾兩端各切掉400 mm后,再切取低倍試片進行重復試驗,重復試驗結果合格,可全批交貨,如其中仍有試樣不合格,則全批報廢,或由供方逐根檢查,合格者交貨。
6.5.4 顯微組織不合格時,全批報廢
6.5.5 外觀質量不合格時,判單根不合格,但允許供方重新加工處理,合格者交貨,仍不合格者報廢。
7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7.1飛標志
7.1.1 每根鑄錠的端面打上牌號、熔次號、及檢印。
7.1.2 每一捆鑄錠應設有兩處標簽,注明:
a) 供方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的檢印;
b) 產品名稱;
c) 牌號;
d) 供應狀態(tài);
e) 熔次號。
7.2 包裝、運翰、貯存
鑄錠為裸件包裝,也可由供需雙方共同商定,并在合同中注明。運輸及貯存按照GB/T3 199的規(guī)定進行。
7.3 質CE明書
每批鑄錠應符合本標準要求的質量證明書,注明:
a) 供方名稱、地址、電話、傳真;
b) 產品名稱;
c) 牌號;
d) 供應狀態(tài);
e) 熔次號;
f) 規(guī)格;
9) 凈重和件數(shù);
h) 各項檢驗結果和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印記;
i) 本標準編號;
j) 出廠日期或包裝日期。
8 合同內容
訂購本標準所列材料的合同內應包括下列內容:
a) 產品名稱;
6) 牌號;
c) 狀態(tài);
d) 尺寸規(guī)格;
e) 重量;
f) 本標準編號;
R) 特殊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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